办 事 指 南
船舶营运检验
(包括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展期)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及“ZC”规则规程等。
(二)受理的条件和范围:本市辖区船舶和本辖区内船厂修理的船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报船舶检验申请书;
2、受理后由执行验船师检验(初、特、中检验分上排、下水、出厂三个阶段);
3、船厂(船主)提交各种检验,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资料;
4、验船师审核资料,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和完成情况,制作工作记录单、检验报告和证书;
5,审核发证。
船舶登记
船舶建造检验
船舶营运检验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考试发证
核发《船员签证簿》
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员审验
收费标准
监督举报
海事行政处罚
核发水上供油作业许可证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航行通告审批
水
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常州市地方海事局 技术支持:九洲网络
Copyright 2001 www.czmsa.gov.cn Au Right
苏ICP备05005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