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二)受理的条件和范围:在本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船舶。
(三)办理程序:
1、提供下列资料:
(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簿》;
(2)数量足够的《船员适认证书》;
(3)《船舶最低配员证书》(适用于5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为36.8千瓦以上的机动船舶)。
2、核发《船舶签证簿》。


船舶登记
船舶建造检验
船舶营运检验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考试发证
核发《船员签证簿》
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员审验
收费标准
监督举报
海事行政处罚
核发水上供油作业许可证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航行通告审批
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常州市地方海事局   技术支持:九洲网络
Copyright 2001 www.czmsa.gov.cn Au Right
苏ICP备05005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