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局是在原常州市港航监督处和常州市船舶检验处的基础上,于2001年下半年,全国水监体制改革全面实施过程中挂牌组建。副处级建制的管理型事业单位。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唯一的一支水上交通管理执法队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上隶属于常州市交通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指导。
   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内设二室五科和一个直属处。即: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政工科、财务装备科、航行监督科、船舶检验科、船务管理科和武进区地方海事处。
   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溧阳、金坛等海事处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常州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运环境。

一、主要职能
(一)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除长江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船舶及船舶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等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水上安全检查,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组织或参与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主要职责:
   1、贯彻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参与全市有关海事法规、规章的拟订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全市地方海事系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方海事统计工作和信息引导工作。
   2、负责辖区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负责禁航区、交通管制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辖区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参与省局审检和监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负责船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4、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船舶检验和审图工作;协助省局做好船用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6、协助省局做好全市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焊工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全市地方海事系统规费征收管理、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经费支出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全省地方海事系统收费票据发放和管理;负责海事系统工作人员的制服发放;负责全市海事系统装备的规划、配置和管理工作。
   8、指导全市地方海事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9、指导和组织辖区各级地方海事机构的现代化管理工作,推进全系统的科技进步。
   10、承办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组织协调机关行政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接待、政务信息、机要、信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报告、文件、材料的起草和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后勤行政管理;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全市地方海事系统法制工作;参与全市有关海事法规、规章的拟订和相关政策的研究;负责行政执法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设备采购及管理工作;承办本单位的有关法律诉讼事务。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和群团工作;指导全市地方海事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
   贯彻执行船舶港务费、船检港监费征收政策和规定,贯彻制定全市地方海事系统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全市地方海事系统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平衡及下达上报工作,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全市地方海事系统年、季财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以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的保管、管理和归档;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全市地方海事系统服装统计发放工作;制定并上报本辖区装备规划;负责辖区地方海事系统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航行监督科
   宣传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监督、船舶防污染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具体实施施办法和意见;负责船舶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管理和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的管理;协助省局做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和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指导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参与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船舶防污染的监督管理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协调辖区内船舶遇险救助工作。
(五)船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监督的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负责全市船舶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各类三等船员及油船船员、游艇船员的培训、考试、审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县市级地方海事机构船务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市乡镇渡口、渡工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六)船舶检验科
   贯彻执行船舶检验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具体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拟订本市船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船舶检验、船检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船长≤50米或主机总功率(工程船指原动机总功率,下同)≤368千瓦(500马力)的船舶图纸审查和建造检验;负责船长≥20米或主机总功率>29.4千瓦(40马力)船舶的建造和初次检验,负责船长>23米或主机总功率>29.4千瓦船舶营运检验。负责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签发船用产品检验证书;协助省局做好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工作、船厂和船用产品厂的电焊工考试发证,参与有关船舶海损、机损事故的调查、研究和技术鉴定工作。
(七)总工程师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检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和意见;协助做好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负责对有关船舶海损、机损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参与市处有关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建设的研讨、论证工作及现代化管理方面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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